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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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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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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第 14 條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4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