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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2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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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