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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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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