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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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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第 101 條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