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8: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第 41 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10 條
物理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物理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物理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第 17 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