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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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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第 31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