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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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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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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