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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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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9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