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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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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32 條
戶口名簿因申請換領或全戶有本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應收回註銷。但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將原戶口名簿作成註銷之標示後退還。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62 條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