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3: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第 147 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前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146 條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