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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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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