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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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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1 條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1.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8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私權所為處分行為,以有法令根據為前提,否則即屬 侵害人民之權利,其處分自在根本無效之列。承租人有無積欠租金達二年 以上,是否構成租約終止原因,原屬私權爭執,該管縣政府於縣租佃委員 會調處未能成立時,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移送管轄法院審 判,竟以行政命令終止租約,及另招他人承耕,依上說明,自屬無效,原 承租人仍得以權利被侵害為理由,對於該他人請求返還占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