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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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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0 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1.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9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 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 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