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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05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401 條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