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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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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8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