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4: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69 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