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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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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6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51 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