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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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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EN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