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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