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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