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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