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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