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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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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派用人員,除現職駐外機構派用人員外,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
EN
第 6 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