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職務說明書之訂定辦法、第二項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部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