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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