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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電子電器。
二、廢資訊物品: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
三、回收:指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分類之行為。
四、貯存: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清除: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運輸之行為。
六、處理: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重量,占其處理總量之重量百分比。
八、機械處理系統:指由不同機械設備單元組合可連續處理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之設備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