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申請第一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二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冷凍、冷藏及空調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 mmHg (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分別至低於三○ppm(百萬分之一重量比)、三○○○ppm及百分之一.五(體積百分比)之濃度。
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冷媒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冷媒種類及最近一次回收日期。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消防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消防藥劑後,設備或系統壓力可降至一○二 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且回收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海龍填充前,應進行海龍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海龍種類。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