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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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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應具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資格;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兼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公害糾紛處理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11 條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專任,其他委員得為兼任。
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律師資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各級政府法制或訴願單位任職五年以上,並具有辦理法規或訴願業務經驗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