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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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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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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N
第 3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