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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EN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