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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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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第 13 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