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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N
主管機關對參加職業訓練結訓之被害人,應依其意願推介就業。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或自行求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
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