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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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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批發業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