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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N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