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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