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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