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