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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