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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