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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