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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 EN
本貸款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二、創業計畫書。
三、所營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正本。
七、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所定文件或資料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