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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EN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