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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N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