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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