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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