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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或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
工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