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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EN
依前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前條第一項及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
一、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
二、檢疫處理方式、基準及試驗報告。
三、系統性管理措施。
前項第一款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之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非疫區之說明。
二、該有害生物之生物學資料。
三、劃定非疫區所依據之系統及資料。
四、維持非疫區所採行之檢疫措施。
五、對非疫區之追蹤確認措施。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就檢疫物之輸入,公告檢疫規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
二、依檢疫條件管理。
三、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規定包括檢疫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疫條件、採取之措施方式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目的,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輸入、分讓使用第一項第一款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其輸入、分讓使用之申請程序、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風險評估之申請方式、所需文件、資料、實施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第一項第三款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其隔離檢疫之申請程序、隔離作業程序、隔離圃場之設置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 EN
自未有輸入紀錄之國家、地區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者(以下簡稱首次輸入之檢疫物),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一、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
二、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產地、生育特性、繁殖方式、生長氣候條件、產量、產期、收穫後處理、於輸出國之有害生物清單與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藥劑種類。
三、檢疫物輸出國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公告之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及監測發生狀態資料。
四、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核認有必要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之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資料,或其他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