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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EN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前條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