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