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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園區事業出口之成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準用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於進廠後列入成品帳,並準用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在指定地點查驗。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園區事業由國外進口貨品,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入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毀損。
四、數量未逾十件,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